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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2〕5号

——更新时间:2022-03-17 10:14:06 点击率: 1789

 财办会〔2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应当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分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等。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五、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当高度重视,优化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并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当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并上传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审查情况,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情况,本地区执行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等有关情况,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下一步需统筹协调的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以及在深化行业改革、加强行业管理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涉密的文件资料。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010-68552934(带传真)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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