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会计问答

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所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如何记账?

——更新时间:2015-05-21 02:19:52 点击率: 3519

咨询问题:公司产生一笔业务,是补缴以前年度的营业税,同时产生了罚款和滞纳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最好有会计分录列示。

回复意见: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问题:

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

(1)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补缴的营业税则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2)补缴以前年度营业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履行补充申报程序准予税前扣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