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解释(1)
——更新时间:2008-06-17 12:36:57 点击率: 4022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1)本准则适用范围和财务报表的组成;
(2)财务报表的列报;
(3)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的适用范围;
(4)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及列示说明;
(5)一般企业附注内容及披露说明;
(6)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和附注及其列报说明;
(7)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变动表格式和附注及其列报说明;
(8)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和附注及其列报说明。
一、本准则适用范围和财务报表的组成
(一)本准则适用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一般要求,对各类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 结构和内容等作了规定,适用于:
1.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2.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至少应当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5.附注。
(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及其解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解释;中期应当提供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一致。
二、财务报表的列报
(一)列报基础
1.本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报表列报。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不确定因素。
2.企业在当期已经决定或正式决定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如破产企业的资产应当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等,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重要性和项目列报性质或功能不同且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三)正常营业周期本准则中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称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但仍应划分为流动资产;应付账款等经营性项目,属于企业正常经营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有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到期清偿,也应划分为流动负债。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应当以一年(12 个月)作为划分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