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税源企业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实施联合稽查,联合入户执法。
(3)重点税源企业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定期交流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沟通一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对双方共同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联合实施抽查和轮查,联合入户执法;确需单方面开展检查工作的,应向另一方通报检查情况。
(二十六)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可以充分利用双方稽查资源,全面掌握企业信息,发挥各自稽查优势,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
2.合作目标
对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联合开展检查。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接受税务总局督办案件,或者根据工作需要,从上级交办、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举报案件、风控推送的案源中选取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确定实施联合检查的对象。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制定检查预案,共同确定检查方法,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共同实施检查,联合入户执法。遇到涉税问题需要共同取证的,双方商定后,应分别告知纳税人,共同实施取证。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罚标准,制定统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执行环节应加强协作配合,遇有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情况的,双方应互通信息、核实确认。被执行人逾期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应相互通报,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加强协作配合。
(5)联合稽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税种涉及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移送手续。
(6)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现被查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同时逃避双方主管税种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迹象的,在对涉案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双方应加强协作配合,互相交换定性意见,核实检查数据。
(二十七)协同开展案件协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案件协查,可以更加快速全面地掌握企业各项信息,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2.合作目标
对涉及双方管辖需要协查的异地案件,双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积极配合开展案件协查工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原则上应采取网络协查,对尚未纳入协查信息系统的,可采取纸质协查、实地协查等形式。
(2)在案件协查中,委托协查税务机关应尽可能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受托协查税务机关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协查结果;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告知原因;采取网络协查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总局申请延期;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应按照规定申请延期。
四、信息共享合作
(二十八)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享内部涉税信息,可以融通数据资源,激活信息聚合效应,提高征管和服务效率,节约征纳成本。
2.合作目标
共享设立、变更、注销及非正常户管理等税务登记信息;共享各税种申报、税收优惠、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核定及财务资料等申报征收信息;共享风险识别、排序及应对结果等风险管理信息;共享税务稽查、大企业税务审计等税务检查信息;共享反避税调查、跨境税源管理等国际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纳税信用、收入核算、发票管理以及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总局依托税务专网,为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涉税信息共享和处理提供安全、可控、高效的网络连接。
(2)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信息共享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流程和信息清洗、审核、应用与反馈等环节的责任分工。
(3)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联合确定共享信息的数据元及代码标准,规范信息交换格式。
(4)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信息交换的方式及频率。对于税务登记信息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其他共享信息的交换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月1次。
(5)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共享数据库,对接收的共享信息进行确认并存储。对存在问题的信息,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对方,并将错误信息退回对方修正后再次交换。
4.鼓励创新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共建、共用信息交换平台,统一信息共享流程及数据标准,实现共享信息的实时交换;共建、共用信息应用平台,提高共享信息应用水平。
(二十九)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可以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减少重复投入,提高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
2.合作目标
实现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协商制定第三方涉税信息联合采集和应用方案。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梳理各自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需求和来源部门,确定联合采集信息的范围、标准及牵头部门。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地方政府汇报,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联合与当地工商、质监、房产、国土、银行等部门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年度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时研究、解决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信息采集方案,逐步扩大采集范围。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提请地方政府搭建公共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推动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台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明确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义务。
五、其他事项合作
(三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以有效的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合作目标
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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