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鉴证时应关注:
(一)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关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应关注:
(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四)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五)取得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六)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应进行说明,如事实根据、证明证据、税法依据和鉴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关注:
(一)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收入类调整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四条 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扣除类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二十五条 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三)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四)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关注:
(一)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二)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四)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五)鉴证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关注:
(一)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二)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 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九条 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条 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四)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五)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六)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一条 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关注:
(一)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三)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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