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3〕32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贷款发放和贴息流程
(一)发放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向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若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变更法人、结业等情况的,经办银行应停止贷款,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二)贴息流程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每季度贴息一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贷款时间给予财政贴息。
经办银行每季首月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贴息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并将贴息资金划到经办银行账户,由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拨付借款人。
二、明确贷款代偿、追偿和核销流程
(一)贷款代偿
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于每季度末前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及时对经办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后,按担保基金承担80%的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账户中代偿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代偿的逾期利息计息天数按90天计算。
(二)贷款追偿
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应通过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应按追回贷款金额的80%及时返还给经办银行担保基金所在账户。经办银行应按规定将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贷款核销
对实施必要法律程序后仍无法追收的,可认定为呆账。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会同经办银行每年3月31日前提出核销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激励机制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激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高于1%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具体评价办法和奖补比例另以协议约定。
四、落实贴息和奖补资金保障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核销资金(含中央、省财政未按比例足额下达部分,除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外)以及奖补资金均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级负担。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核销资金、奖补资金的市区清算,于次年2月底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办理。
五、加强管理和服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和经办银行的协调,及时做好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借款人特别是女性创业者的创业指导和服务。
经办银行构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经办银行应依托信用信息,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对于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通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借款人不再继续享受贴息以及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
附件:1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3年6月21日
(承办处室: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020-8339880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稿件:【一图读懂】《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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