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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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规划[2004]10号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根据全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2003年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提出的加强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指导意见,加快推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启动新一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把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近期规划结合起来,研究提出企业10-15年的远景发展目标,编制3-5年发展规划,并适时调整。
二、规划内容包括:
(一)企业现状及发展环境分析。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
(三)企业定位、发展目标。
(四)发展重点与实施方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资产重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投资规模和计划、重大投融资项目等。
三、请于2004年10月1日前,将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材料一式3份报我委。已经编制新一轮发展战略与规划的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对原有规划进行修订。我委将于6-7月就企业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检查,并召开部分企业座谈会进行交流研讨。
四、为同时开展中央企业结构调整研究工作,请填报《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方案》(附件1)及文字说明,并于2004年5月1日前将有关材料一式3份报国资委。企业经营业务分类原则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见附件2)中的大类名称填列,情况特殊的可据实填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