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二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修改为”凭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修改为”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主管海关核准可以予以延期“。
将第二款修改为”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核准。“
(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持有关单证“修改为”凭有关单证“。
(四)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其他货物:5年“修改为”其他货物:3年“。
(五)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持出口报关单“修改为”凭出口报关单“。
二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修改为”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修改为”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
二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持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修改为”凭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将第二款中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将第三款中的”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海关可以通过网络共享获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五)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修改为”凭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将第二款中的”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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