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进出口税收

出口样品账务上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07-05-23 10:42:12 点击率: 4306
   问:我公司出品一批货样给国外客户,不需结汇。请问账务上如何处理?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最终在境外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如不收汇,则不符合退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必须计征增值税。如无销售额,可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