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属于C类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收汇的核销期限是90天,可由于和客户的结算时间比较长,我司往往在出口后100天才能核销,据当地国税局办事人员讲:超期核销要视同内销征税,这对于我司将是巨大的损失。请问国税局领导,我司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第二、三条规定: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为C级或D级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明确: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也属于64号文中规定所指的“特殊原因”情形。对于如何处理这种问题,113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即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退(免)税。你公司如在货物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由于经营方式难以提供外汇核销单的,可向主管出口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级税务机关按上述文件规定核准延期申报。否则,逾期的须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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