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进出口税收

有关出口退税问题

——更新时间:2008-06-07 10:16:52 点击率: 4605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为生产性企业,有一笔出口1月5日,于2月份申报期时向厦门国税申报并读入了国税审核系统,但因为收汇在90天之后,请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90天申报是指单证收讫的申报还是指申报期已完成的申报。是否应在90日内申请备案?另外,近日有新通知核销期延长至210天,从6.1执行,那是指报关之日为6.1或是以前的都可以延? 谢谢。

 

回复意见: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况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此在规定的申报期(90天)内必须提供所需单证。若收汇超过90天,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请延期。
  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延长至210天,是指规定执行的起始时间,并非货物出口报关时间,但对于上述六种情况的企业仍执行90天申报期限。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02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