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粮食进出口企业,目前公司准备向香港登记进口商出口一批供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请问,我们应怎样办理免税放行手续?
答:2009年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具体措施》(海关总署2009年第2号公告)规定,内地出口商向香港出口供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时,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出不征税申请,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出口关税。(一)提交资料真实有效;(二)签订出口合同的香港进口商为“香港登记进口商”;(三)出口合同中明确列明港方进口自用数量并注明“只供香港自用,不得转口”字样。
应注意的是,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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