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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的岗位工作细则

——更新时间:2006-09-25 03:27:13 点击率: 4021
 
(一)现金收付:
 
1、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金额,并注意票面的真伪。若收到假币应停止流通,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若出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明情况及时处理,需审批的,报相关权限领导审批。
2、现金一经付清,应在原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多付或少付金额,由责任人负责。
3、业务现金收入应按规定的库存限额进行管理,超过限额应返纳银行,不得“坐支”,也不得将业务现金挪作费用现金进行支付使用。
4、现金日清日结。每天现金收付都要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现金账的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确保每天现金的账实相符,防止现金盈亏。
5、一般不办理大面额现金的支付业务,需支付一般用转账或汇兑方式操作。特殊情况需审批。
6、员工外出借款无论金额多少,都须填写借支单经有权审批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借款。若无批准借款,引起纠纷,由责任人自负。
 
(二)银行账处理:
 
1、收到对方单位开出的我单位收款凭证和已办理完整支付手续的支票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入账手续,便于公司该收款的及时收到、该支付的及时支付,确保公司银行账与银行余额相符。
2、凡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原始票据,待支付后必须在经审批的原始票据上盖上“银行付讫”章。
3、登记银行日记账必须按明细账户分别按日期逐笔登记,避免张冠李戴。
4、每日结出各账户存款余额,时常准确掌握银行余额的真实情况,以便公司了解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合理、准确调度资金。
5、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合理安排支票的购买。
6、保管好银行印鉴章,并严格按要求使用。
 
(三)填开和保管发票
 
    1、填开要求:
(1)填开发票的前提必须是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填开,未发生经营业务或未确认收入实现或未获取确认收入实现的权利,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填开发票时必须按发票的基本要素(包括填制日期、接受发票单位全称、相关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填开,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发票号码顺序和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填开,必须按全部联次的内容和金额完全一致填开。
(3)填写发票内容要真实、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要相符、字迹要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5)不得涂改发票,对于填错的发票应在所有联次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且各联要粘附在存根联上,整套保存。
    2、保管要求:
(1)领购发票时,应在税务局当面检查发票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应马上退回税务局。
(2)正确填写发票登记簿,及时登记发票领、用、存情况。
(3)妥善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四)报销审核:
 
1、审核支付证明单或费用报销单上经办人、证明人是否签字。若无,应补上。
2、审核附在支付证明单或费用报销单后的原始票据是否有涂改。若有,问明原因或不予报销。
3、审核正规发票是否与收据混贴。若有,应分开贴。
4、审核支付证明单或费用报销单上填写的项目是否超过规定要求。若超过,应重填。
5、审核大、小金额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应更正重填。
6、审核报销内容是否属合理的报销。若不属,应拒绝报销,有特殊原因,应经审批。
7、审核支付证明单或费用报销单上是否审批完整。若不完整,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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