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14]249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决定阶段调整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省本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
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调整为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3%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在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参保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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