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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调整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4]249号

——更新时间:2015-01-26 02:43:50 点击率: 2929

粤人社发[2014]249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决定阶段调整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省本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

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调整为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3%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在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参保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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