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现就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
二、201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参保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且办理出院手续、在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规定标准在2015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完成待遇支付;参保职工2015年1月1日后(含当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含2014年12月31日前入院,2015年1月1日后出院的),由新参保地按规定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三、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年限,各接收地要予以累计计算。
四、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地要做好省直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缴费年限以及待遇支付等衔接工作,指引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领待遇,切实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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