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函〔2014〕15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6月2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2014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39号),公布了2014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408元。由于《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要求部分市于2014年底缴费工资下限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为平稳实施过渡,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延迟执行2014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具体如下:
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缴费工资下限仍按2139元执行,2014社保年度缴费工资下限标准2408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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