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17〕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负担,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21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施行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从8%降低为7%,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从10%降低为9%。
二、本通知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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