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19〕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0日
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就业补助资金市区分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各区财政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区应承担部分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区资金需求情况。
2.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资金;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按规定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绩效考核工作。
2.负责编制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需求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分配计划。对各区和市本级申报材料进行预算审核,制订市本级和补助各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请审批。
3.负责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
4.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对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做好资金保障。
2.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就业补助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
3.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对象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培训鉴定类补贴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按省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执行。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期间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按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执行。
(二)创业培训补贴。在广州市内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港澳台学生。非毕业学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8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创业培训补贴,可按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执行。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和用于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用人单位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招用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一般性岗位补贴。同一用人单位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招用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
(三)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2年期限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2017-2020年期间,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6个月以上,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区级以上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相关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劳动者,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代为申领(需与公益性岗位补贴一并申领),发放至劳动者本人。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省规定执行。
第十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参照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600元/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年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镇)、居(村)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就业岗位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参照灵活就业补贴标准和补贴年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项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类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广州地区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在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市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标准为每户1万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
(二)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租金补贴。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初创企业,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且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其吸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含原已通过认定的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七)创业孵化补贴。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每户3000元标准的创业孵化补贴。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团队组在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补贴标准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创业大赛、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志愿服务的交通伙食费补贴、其他必需的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职业介绍补贴、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对就业困难群体补助)、农村劳动力摸查补贴、档案保管补贴、人事代理服务补贴、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监测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等项目经费支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比例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部分具体项目、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如下:
1.空岗信息补助。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信息系统提供真实有效空缺岗位信息的,每一空缺岗位信息补助标准为2元。同一招聘信息岗位数大于20个时,按20个发放。同一用人单位1个月内多次招用同一工种岗位的,视作续期招聘信息,只对本月首次发布的计发补助。
2.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录入真实有效求职者信息的,按2元/条的标准发放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求职者登记信息每月只能补助一次。
3.招聘会补贴。用于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分市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举办招聘会工作补助,其中对全市性(含市、区联动)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20000元;各区(含区、街联动)等分市场组织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5000元;“零距离”就业招聘会1000元/场。
4.人事代理服务补贴。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地区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按每个监测点每年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6.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对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领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特殊规定除外)。
同一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在国(境)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申领面向高校毕业生的相关补贴时,除提供毕业证信息外,还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下同)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受理和审核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区级补贴经办机构重点负责市、区共担项目的核发工作。市级补贴经办机构重点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业务指导、监督督查、绩效自评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本办法的申领程序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市、区补贴经办机构要加强审核,加大抽查力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要及时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市、区补贴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认为需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取证时,申请人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补充资料。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资料的,取消本次申领资格。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者享受有关补贴、资助等待遇的,市、区补贴经办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申请人于1个月内将相应款项退回指定账户。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的,及时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回。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劳动关系,获取有关补贴、资助等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申请人在申报就业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补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时报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
(四)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五)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的。
(六)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八)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应届高校毕业生指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初创企业是指自本办法实施日期之前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或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广州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和广州市属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等就业补贴政策。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请补贴时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部省属高校、省属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以及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支出项目、对象范围、补贴标准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正在领取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岗位补贴的,继续领取至补贴期限结束,补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正在领取社区就业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按本办法的规定申领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9号)、《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46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2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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