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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20〕5号

——更新时间:2020-11-24 10:21:48 点击率: 1967

穗人社规字〔2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就我市失业补助金申领的人员范围、发放标准、申领程序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的人员范围

  2020年3月至12月,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或者参保职工失业前最后参保地为我市、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向我市申领失业补助金。

  二、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在我市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含外地转入年限,下同),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50%发放。

  (二)在我市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发放。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申领失业补助金,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不早于2020年3月。

  在我市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在计算其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时,以其申请失业补助金时已归集到我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为依据。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三、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

  符合在我市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的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领。

  四、做好基金风险防控

  加强失业补助金发放事后核查监管,对于虚假参保、冒领多领、骗取套取等情形,记入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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