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1〕18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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