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共21条(以下简称《办法》),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报告时间、管辖分工和报告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动态变化和年度经营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促进公平竞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我国“三农”发展中担负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导力量。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上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根据《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开业(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报告方式单一 公示5项内容
《办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有别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可以采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纸质书面方式两种报告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暂行办法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暂行办法名称上的区别也来源于此,多了“公示”二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多了“资产状况信息”。
组织随机抽查 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工作由省级工商部门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组织实施。抽查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3种法律责任 设置异常名录
《办法》规定了3种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为法人组织,相对交易人有了解其信用情况的需求,但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办法》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没有采用黑名单制度。这样既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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