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已取消“保税工厂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了相关规章。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此前已按照保税工厂管理的企业,其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仍予以保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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