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2021年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签发第四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一揽子废止规章11件,修改规章5件。
一、废止的11件规章
一是上位法已废止或者修订,规章失去相应立法依据或者已涵盖规章主要内容,需要废止相应规章的,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二是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有关许可制度已被取消,相应产品监管工作并入其他制度中一并实施,需要废止有关规章的,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三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相关领域已出台新的规定,现有规章需要废止的,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四是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不再由总局承担,需要废止相应规章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二、修改的5件规章
一是因机构改革,需要对部门名称作出修改的,包括《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二是因“放管服”改革或者监管实践变化,需要删除规章中已经改革予以取消的制度内容,同时需要修改不符合现实监管要求或者与上位法不一致条款的,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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