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内资所得税优惠

[1995.01] 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6-09-19 02:38:28 点击率: 30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0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