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内资所得税优惠

[2001.03] 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更新时间:2006-09-20 08:41:53 点击率: 32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