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
国税函〔2008〕438号 |
成文日期:2008-05-12 |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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