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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福利进工资总额≠多缴税

——更新时间:2009-12-07 12:07:30 点击率: 3622
    财政部表示,福利纳入工资总额属企业财务规范,缴税问题遵循国家税收规定

  职工的福利费将进一步改革,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并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将企业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就要让企业的福利规范、透明地发。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教授安体富

  工资总额

  需缴税的福利,如纳入工资总额,不影响缴税。

  不需缴税的福利,如纳入工资总额,无特别规定仍不用缴税。

  针对日前出台“企业职工福利逐步纳入工资总额”的规定,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近日对此进行解释说,这不代表赋税会提高。

  新政策意在规范福利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逐步纳入工资总额。很多人因此表示担心:补贴纳入工资总额,是否意味着赋税加重?

  对此,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简单地将福利纳入工资总额和缴个税联系到一起是不正确的。他指出,通知只是规定了住房、通讯等补贴,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缴税问题仍然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此通知的下发意在让企业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指出。

  公众两大担心可化解

  财政部的通知,引发公众两大担心:一、福利纳入工资总额后,工资总额变多了,相应个税的档级提高,会多缴税;二、福利纳入工资总额后,原本不缴税的福利也要缴税了。

  一名财务业内人士表示,工资总额只是一个统计概念,不等于税基,不是按照工资总额纳税的;其次,福利是否缴税与纳入工资总额无关。税务总局规定要缴税的项目就应缴税;按照税务总局规定不需要缴税的项目,即使纳入工资总额,也不缴税。

  记者了解到,已经被财政部要求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房补、交通通讯补助等要开始交税了,是因为税务总局此前下发过单独的文件,规定这几类补贴要交税。但是对其他名目繁多的补贴项目,如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误餐补不需缴纳个税,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仍然不缴税。

  实际上,财政部通知指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继续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 关注

  1、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很多企业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货币形式提供,另外一种是以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非货币方式提供。甚至有的企业为职工建房买房,不过,这种行为将被禁止。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第一种以货币形式提供这些补助的,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都应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二种,即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支出,如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但是,在这种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支出中,有些行为是禁止的,比如,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另外一个受关注程度较高的问题:已实行年薪制改革的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收入是其年薪的组成部分,企业不应在其年薪之外单独发放。

  实行年薪制之后,企业负责人领取的报酬,实际上已全面考虑了其管理要素的贡献、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等因素。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2、最低的只拿149元,相差近300倍;财政部称,部分企业福利支付不合理,扩大收入差距

  统计显示,去年央企人均福利最高和最低的企业相差近300倍。财政部表示,目前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仅仅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当前一些企业的福利费还存在一个问题是,职工福利费与工资等其他费用混淆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导致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对于以上情况,财政部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有关人士表示,工资被控制了,但是有些效益好的企业就多发福利,导致各行业收入差距不平衡。财政部此次下发的通知,意在把企业的福利也控制住,使之透明化、规范化。

  目前国企中福利最好的主要集中在垄断行业。可通过收入透明化来加强监管,像这次将其纳入工资总额来管理。此外,还可考虑福利收入达到一定额度时,就相应对其多征税。

——北京科技大学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

  3、职工禁免费用本企业产品

  当前,一些公用事业企业存在这样的现象: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免费提供。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提供的都是生活必需品,企业将其作为实物福利提供给职工,国家对这种行为并不禁止。但是,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由于一些交通、热力、供水等公用事业企业需要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如果对作为福利向本企业职工提供的产品、服务与社会公众区别对待,会增加财政不合理负担。

  如果不是按商业化原则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低价使用本企业产品或服务,将会在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之间造成不平等待遇。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4、购物卡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尤其是在逢年过节时,更为明显。此次财政部通知对现实中企业发放的这类购物卡、消费券有何考虑?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就明确为“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这也就意味着,购物卡、消费券符合职工福利的定义,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这是一个信号,要把财政留存的历史问题管理起来。国家多次禁止企业发放购物卡、消费券,但是效果并不好,既然不能消除,就将其纳入到一个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管理起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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