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的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主要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以及零部件、原材料等四大类,如: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同时,将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项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由免税改为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以上调整的范围来看,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将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作为重点鼓励的方向,确保“十一五”目标的实现,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与程序
(一)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
对从事开发及文件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的要求。
如果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以上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1、资格认定。
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每年组织一次。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交认定申请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1)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的制造企业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2)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企业,应当在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按上述申请时间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3)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企业,应当在该项目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按上述申请时间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2、申请受理。
(1)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制造企业申请文件后,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资格的认定还应会同国家能源局)和相关行业专家根据政策要求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需求。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2)城市轨道交通和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企业的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关行业专家分别负责,并核定项目业主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口需求。
以上核定后,应在每年5月10日前将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因素核定结果通知财政部。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格认定和相关因素核定的结果,在年度预算以及税式支出规模(即年度减免税额度)安排的框架内,明确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应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在本年度免税额度清单印发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本年度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企业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3、免税手续办理。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
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4、绩效评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连续两年未按期提交报告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
企业应如实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当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额存在较大差距时,应当予以说明。存在虚报情节严重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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