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09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电器电子产品每年的淘汰量达数千万台。由于未建立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绝大部分经小作坊非法拆解,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2012年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按季征收的要求,基金将于10月初征收入库。为保证基金顺利开征,我们对《办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形成了《规定》。
二、基金缴纳义务人是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办法》所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
三、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第551号令和《办法》规定,目前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五类产品,对这五类产品的生产者征收基金。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为了避免重复征收,规定对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可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基金实行按季申报,从量定额计征,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四、基金征收使用何种票证
使用税收票证进行基金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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