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享受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退(免)税资格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备案。
一是首次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应在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是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三是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已经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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