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解读
2015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开始施行,该《公告》是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步制定并施行的。《公告》作为《办法》的补充,用于明确纳税申报资料、免税图册编列程序以及表证单书等需要进一步细化、需要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实际变化及时加以调整的具体性规定。
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由33号令修订为38号令,一年多来车辆购置税征管实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所以我们对《公告》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一是正文中新增两条一款,分别是免税条件消失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退税车辆已缴纳税款年限的界定方法、《办法》中“原完税证明”和“原完税凭证”的界定方法;二是修订部分条款内容,例如:《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身份证明中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的身份证明,《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车辆合格证明中进口车辆提供的资料中增加《车辆一致性证书》;《公告》第十三条中第三款免税重新申报车辆所需提供的征管资料、第五款完税证明补办车辆所需提供的征管资料的修订;三是删除公告中部分条款,《公告》第十六条中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四是对公告中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予以修订,例如:《公告》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时应提供何种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的表述;五是对《公告》附件1至4的表证单书进行了较大修改,以使其更便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和后续统计分析工作。
特此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8月26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