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公司发生了租入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不低于5年的年限进行摊销。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剩余租赁期限进行摊销。对于以前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否可以按照新规定进行处理,即对于尚未摊销部分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摊销?
答:对租入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实施条例》明确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其中对租入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依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按原法规定进行摊销的,2008年尚未摊销完的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我们理解不应按新法规定处理,而应继续执行原规定,直至摊销完毕。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