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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可结转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更新时间:2009-02-27 11:16:18 点击率: 2991

  我公司于2006年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2006年本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多家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总共投资额为1200万元。2008年度本公司应当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日前,A公司拨打江西省赣州市国税局电话咨询。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为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于2005年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二)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予以吸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由此可见,投资额的抵扣应当包括在“各项扣除”之列。但对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时限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并未对在以后年度多长时间内进行抵扣加以限定,所以,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直至抵扣完为止。你公司在计算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总共投资额为1200万元的70%即840万元抵减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加计扣除优惠。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直至全部抵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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