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请问一下,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给境外投资者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有看过财税[2008]1号文,是说在2008年以后形成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需要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有些不明白,因为分配给境外的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法规定,需要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个人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所以说国税要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觉得不合理,若是按财税[2008]1号的规定,它不应该和大法《企业所得税法》相冲突,应以大法为准。望贵局尽快给予回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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