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如果会计利润总额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来计算,那么,该会计利润需要调整吗?是按照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利润总额来计算扣除金额? |
回复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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