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提醒注意内容:
第一、《通知》分别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方法。所以,纳税人首先要区分好借款对象。特别是对于税收界定关联关系的标准要清楚,即要把握好独立交易的大原则。
第二、《通知》第二项第一款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这条如何理解呢?我们认为应当把握好这样几个方面,即要有真实业务,又要符合我国现行税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从根本上讲不能是虚假的业务或是不合法的业务。借款业务应该是以事实发生为基础,并且不违反我国税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各方面的规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借款业务不得具有非法集资目的,企业借钱就是为了企业的经营。
第三、对于收取利息的一方,《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所以,收取利息的一方应当交纳营业税,并且应当到税务机关代开合法凭证,即发票。
第四、支付利息的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支付利息的一方,应按规定于支付利息时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五、最后提醒,纳税人在具体操作时,应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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