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2-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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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一)税收优惠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办理程序和优惠填报规定
(一)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环节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A、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B、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填写按照优惠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
例:某企业2011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且已向税务机关申请了税收优惠备案,则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在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填写金额3000元(计算方法:20000*(25%-10%))。
(二)预缴申报环节
如果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在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该项优惠。到年终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该年度预缴时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预缴时,企业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与法定税率差计算可减免的税款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栏。
例:某企业2011年汇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所得税不超过6万元)并按规定进行了备案,其在2012年预缴时第三季度时累计“利润总额”为4万元,则第三季度申报时在申报表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栏填入金额6000元(计算过程:40000*(25%-10%)。
三、政策规定要点
(1)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来源:省局税政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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