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7〕54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将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存入其存款帐户后用于再投资能否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的请示》(穗国税发〔2007〕259号)收悉。现 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将分配的利润存入其存款帐户后再投资,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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