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2008年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监控数据价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中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指标解释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8年部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指标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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