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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