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哪些企业需要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汇算清缴,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申报应在何时之前完成?
答:纳税人应在2014年6月9日前完成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如属于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申报?
答:汇算清缴申报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方式完成。无论采取哪种申报方式,纳税人都必须先根据实际情况在电子报盘文件中选择其中之一,在网上下载后,按规定录入申报数据后保存。
(一)网上申报: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上传报盘文件后确认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上门申报:携带电子报盘文件(用U盘装载)和规定的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注意1:电子报盘文件分为以下六类:①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一般工商企业;②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金融企业;③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④B类-适用于核定征收;⑤A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纳税人;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录入数据时要注意,A类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45行、第46行、第47行必须完整正确填列,不得填0或空白,否则将无法成功申报。
注意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汇缴申报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录入系统,因此总机构、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年度申报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不再开通网报功能。
五、我单位是查账征收纳税人,2013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查账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十四的电子报盘文件(上门申报提供)和纸质件一式两份[主表必选,其他附表无发生的不需报送];
3.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已经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不另行提供);
5.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6.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中《关联关系表》(表一)、《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必选,其他无发生不需报送]。
注意3:为了提高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我市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查账征收纳税人必须出具汇缴鉴证报告,如纳税人有特殊情况,请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注意4:如果贵单位是汇总纳税总机构纳税人,需提交资料与上述七项资料不同,具体请参阅本手册第八点规定。
六、我单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2013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核定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的电子报盘文件(上门申报提供)和纸质件一式两份;
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5:有部分核定征收企业是需要报送汇缴鉴证报告的,请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注意6:核定征收企业请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以免影响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工作。
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七条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八、我单位是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要提交哪些申报资料?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提交专门的年度申报表,即:《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总机构年度申报表》),除报送本手册第五点第1项、第3至7项规定资料外,还应报送《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已经包括此项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注意7:《总机构年度申报表》是在《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V2.0》的主表基础上增加三行次而成,所增加指标的填表说明如下:
(一)第43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
(二)第44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本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
(三)第45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九、我单位A属于广州市内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北京, 2013年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分配表》进行季度预缴申报,请问是否需要办理2013年度汇算清缴?如需办理申报,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从2013年度起,总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内跨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的广州市内二级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缴或应退所得税款,并按照规定的税款分配比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应缴或应退所得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汇缴申报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暂用该表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十、我单位B是广州市内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北京,无法提供《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2013年季度预缴时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是否需要办理2013年度汇算清缴?
答:按税法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注意8:A单位(第九点)、B单位(第十点)虽然都是分支机构,因身份不同(A单位是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B单位是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两者汇缴申报提交资料是不同的,A 单位应按本手册第九点规定报送,而B单位则根据当年度适用的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选择按本手册第五点或第六点规定报送。
十一、我单位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但发现申报有误,可以重新办理申报吗?
答: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2013年度汇缴期限为2014年6月9日前),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发现申报有误的,只能通过上门申报方式重新办理申报,如果涉及应补缴税款,要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十二、请问如何才能在汇缴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
答:纳税人2013年度如果符合以下二十五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应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汇缴申报时,对已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按规定填列其对应年度申报表相关栏次,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了。
注意9:小型微利企业另有特殊规定,请参阅本手册第十四点。
序号 |
项目 |
A类年度申报表填报栏次 |
1 |
债券利息收入 |
附表五第2行 |
2 |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附表五第3行 |
3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附表五第4行 |
4 |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
附表五第5行 |
5 |
农、林、牧、渔项目所得 |
附表五第16-24行、第26-28行 |
6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
附表五第29行 |
7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
附表五第30行 |
8 |
CDM项目实施企业 |
附表五第32行、附表十二第18行 |
9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2行 |
10 |
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2行 |
11 |
动漫企业 |
附表五第38行 |
12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附表五第35行 |
13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17行 |
14 |
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2行 |
15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4行 |
16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 |
附表五第7行 |
17 |
技术转让所得 |
附表五第31行 |
18 |
小型微利企业 |
附表五第34行 |
19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5行 |
20 |
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附表五第10行 |
21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附表五第11-12行 |
22 |
创业投资企业 |
附表五第39行 |
23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附表九 |
24 |
外购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 |
附表九 |
25 |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
附表五第41-43行 |
十三、请问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答:目前,税收优惠备案有网上办理、上门办理两种办理方式,网上办理对办理数字证书CA(客户端)用户开放。办理程序如下:
(一)上门办理:
第一步:网上下载《导入模板(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各附表)》,按规定完整正确录入相关数据。
第二步:携带导入模板电子文件(用U盘装载)和规定的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二)网上办理:
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在“涉税事项”-“备案类及其他”-“企业所得税”-“汇缴期备案”栏目下选择相应的事项名称,“提请备案”-“填写表格”-“确认数据”。
十四、我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必须先办理小微优惠备案后,才能在汇缴申报时享受优惠吗?
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相关优惠,不需要办理小微优惠备案。申报要求如下:
当纳税人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45-47行填报的数据表明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申报系统会给出三项提示供纳税人选择:1、确认符合优惠条件并申报享受减免税;2、不符合优惠条件;3、放弃申报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申报,如果选择第1项,按规定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直接填报在附表五第34行(填报规则见表一)即可享受优惠。
表一
行次 |
项目 |
填报要求 |
附表五第34行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0<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15%; 6万元<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5% |
如果选择第2项或第3项,附表五第34行只能填报0或不填。
十五、请问如何才能在2014年预缴申报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对上年度汇算清缴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即:2013年度汇缴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填列金额大于0),2014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将预缴时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栏次即可(填报规则见表二)。
表二
行次 |
项目 |
填报要求 |
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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