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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人享受201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详解

——更新时间:2014-06-12 06:01:06 点击率: 3036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为了更好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经营发展,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对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有关的政策规定及办理要求详解如下:
  一、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工业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二、纳税人可以享受多少税收优惠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按照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略有不同。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相比,可少缴企业所得税60%。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相比,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0%。
  三、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须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先办妥优惠备案手续,后申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没有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优惠备案办理流程
  1、持有数字证书的纳税人
  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首页,点左侧菜单的“办税区->涉税事项受理(资料申请)”进入事项申请业务流程。
  在事项大类中选择“税收优惠”,在事项中类选择“所得税汇缴期减免税备案”,在事项小类中选择“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S20)”,然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请资料下载和提交页面。
  在资料下载页面点击“下载资料”按钮,下载申请资料,将下载的压缩文件解压到本地,完整填写表格后按要求上传并提交。
  2、无数字证书的纳税人
  下载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表样见链接),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至办税大厅办理。
  (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后,可通过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申报表中减免税填报方法具体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填列申报表时,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分别填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及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28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填列申报表时,将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分别填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及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28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四、已申报未享受是否可以重新申报享受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如已进行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未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如需享受,请立即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优惠备案和重新纳税申报。
  已成功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能再次网上申报,请至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
  有关政策规定和办理要求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或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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