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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2015年第1号

——更新时间:2015-03-18 05:47:11 点击率: 32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及期限

  在本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的总机构在穗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一式两份,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1)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纳税人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4.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1)总机构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的,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7.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居民企业应填报其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告表。

  (二)核定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一式两份,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2.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居民企业应附报其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告表。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四、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批准手续。

  (二)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上述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并已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

  五、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税款所属期2014年度起执行,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具体纳税事宜,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可登录门户网站下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12366.gov.cn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zds.gov.cn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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