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公告内容,本公告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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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包括批准类及事后备案类。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批准类、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见《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附件1)
二、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享受多项优惠的,应按优惠项目分别办理报批或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批准类、事后备案类相关资料,应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应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及不符合的原因。
四、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区域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六、纳税人按本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并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2015年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如今后国家出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办理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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