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为进一步规范国地税机构改革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重新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核定征收所属期)起,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详见下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本公告生效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等政策文件,对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随着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税收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推进,需要结合新变化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统一深圳市各区和深汕合作区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近日制定和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使用范围为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三、主要内容
我市核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由原6%降为4%,饮食业由原10%降为8%,修订后8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均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应税所得率幅度最低标准。
四、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属期)起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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