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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解读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0-12-23 09:07:01 点击率: 3249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仅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上述所得由于来源于我国境内,以及虽来源于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依税法规定均须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由于有些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核算不健全,会计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等情形,无法进行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依19号文的规定对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19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上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的证记账和核算,并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无法履行规定义务的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但19号文对核定利润率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刚性,即从事不同行业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不同的利润率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因此存在较多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真实地反映非居民企业的实际经营水平和盈利状况,如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利润率,则可能会加重其税收负担。从另一面来看,也会迫使一些非居民企业不得不健全自身会计账簿,以达到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要求。

  二、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四个要点

  1.非居民企业利润率的确定

  确定利润率是合理核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关键。19号文在第五条明确了两点: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一般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标准。即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二是明确了上述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当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受上述利润率区间的限制。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方式的确定

  在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标准后,还应依据非居民企业会计账簿核算和资料提供可查的程度确定其核定方式。19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的方式有三种,即接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及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其具体的方法适用的情形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1)接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此方法主要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例1]某非居民企业A公司在2010年所得额申报时,只能提供其已开具发票的收入金额500万元,由于各种原因该非居民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等资料。于是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税务机关经审核并确定其按40%的利润率申报缴纳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则A公司2010年应纳所得税额=500×40%×25%=50(万元)。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此方法主要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例2]某非居民企业A公司在2010年所得额申报时,只能提供其已耗费了的成本费用300万元,由于各种原因该非居民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收入核算等资料。于是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税务机关经审核并确定其按40%的利润率申报缴纳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则A公司2010年应纳所得税额=300÷(1-40%)×40%×23%=50(万元)。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此方法主要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例3]某非居民企业A公司在2010年所得额申报时,无法提供准确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核算等资料,但经检查公司有支付各项费用,其中支付员工工资及福利费用55万元,物品采购费用80万元,汽车折旧费用8万元,办公室租金12万元,装修费用25万元,通讯费用5万元,业务出差费用15万元,其他费用20万元。于是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税务机关经审核并确定其按40%的利润率申报缴纳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则A公司2010年各项费用总额=55+80+8+12+25+5+15+20=22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20÷(1-40%-5%)×40%×25%=40(万元)。

  3.特殊收入的确定

  (1)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收入合同应分别注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或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所得的确定是以交易发生地来判断的。如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由于其交易发生地在中国境外,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非居民企业在销售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的同时还提供了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则上述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号文此次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时,如同时还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须分别注明销售机器设备或货物的金额和提供劳务的金额。如销售合同中未列明所提供劳务的金额或虽有列明但计价不合理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交易的实际情况,或参照相同或相近的计价标准核定其所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如无参照标准,税务机关还可采用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的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因此笔者建议非居民企业如在销售机器设备或销售货物时,一时无法确定提供安装劳务或其他服务劳务金额的,可将销售机器设备或货物的合同与提供劳务的合同分别签订。

  (2)境内、境外劳务应准确划分。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取得收入一般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劳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外,二是劳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三是劳务部分发生在我国境内、部分发生在我国境外。对取得第一种全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收入,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第二种全部发生在境内的劳务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第三种在境内外同时发生的劳务收入,19号文规定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依实际提供劳务的情况划分申报缴纳相应所得税。

  但19号文在给非居民企业自行划分境内外劳务收入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相应的义务——要求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如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议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劳务划分依据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其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视同其提供的劳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时应分别核算

  19号文将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利润率设定在15%~50%之间。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与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两者级差为15%,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非居民企业与从事管理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利润率的级差为35%。为防止非居民企业利用低利润率的项目隐藏高利润率的项目,19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如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与调整

  19号文规定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被认可。同时税务机关如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税务机关将有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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