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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两类资产损失与两种申报形式

——更新时间:2011-05-24 09:50:08 点击率: 3381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25号文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相比旧办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两种申报税前扣除形式作出不同的规定。

  一、两类资产损失新概念及税务处理

  (一)两类资产损失的划分概念

  25号文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也就是说25号文根据企业是否处置或转让资产为标准,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此前在实务中,企业发生未处置或转让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存在不少争论。25号文得到了明确,未实际处理或转让的资产,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两类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

  25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上述规定,明确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可见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均要求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提醒纳税人实际发生损失,或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时,要及时作会计处理。

  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一)资产损失申报新规定

  旧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而2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文第八条又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二)两类申报的具体范围

  25号文将原自行计算扣除的五类资产损失,改为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均要求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此外,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申报资料

  25号文规定,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上述变化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准备资料的工作量。但有利于纳税人对自身发生资产损失的控制。

  25号文有关企业资产损失新办法,是建立在两类资产损失的分类以及两种申报形式基础上的,笔者认为企业分清上述新概念有利纳税人更好对企业资产损失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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