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规定说明
(一)明确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明确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三)明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办理方式,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广东横琴),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四)明确执行时间。《公告》明确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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