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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01-15 04:20:27 点击率: 312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月1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jjxck@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现就深入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登记的意义,发挥经营范围登记在公示企业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作用,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开展相关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登记的作用和意义,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经营范围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约定和管理,具体内容由章程(包括企业法人章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等,下同)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的登记是企业确认其主要经营活动项目、对外公示所营业务信息的法定途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自主开展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开展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

  (二)全面使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市场监管总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参照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表述目录》)。各地登记机关要使用总局《规范表述目录》,指导申请人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其中,新设立企业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企业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并对原登记经营事项进行规范调整。

  (三)进一步简化经营范围登记要求,便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简化经营范围记载内容,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活动内容,与规范条目标示的经营活动相关及附属的具体经营方式、服务内容、产品规格及生产环节等,均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凭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直接使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范围、时限等条件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规范和限定,营业执照不重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

  (四)加强企业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进一步理清证照关系。各地登记机关要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标注“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标注“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要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要求,做好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衔接,根据规范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条目与许可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多证合一”事项等的对应关系,明确信息共享的标准和口径,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共享,做好“双告知”工作。

  (五)结合经营范围工作试点更多改革举措,便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将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等工作进行关联拓展应用,通过主题式套餐、经营活动许可审批指南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服务。试点改革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不限定在其所属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内,分支机构的相关民事责任由其所属企业依法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推送的经营许可办理结果,标注、公开企业登记的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到的许可审批的具体情况,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

  (六)做好规范目录和条目的更新维护,支持新兴行业发展。《规范表述目录》和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中没有规范条目对应的新业态、新行业,申请人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由总局统一增加、修改相关规范条目及更新目录。各地登记部门要建立同许可审批部门的协同更新机制,不断完善、明确规范条目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和表述方式。要主动关注、跟踪研究产业热点和企业需求,对于规范目录未纳入或现有规范表述不完善的经营活动项目,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区域内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总局反馈,配合总局共同做好规范目录的更新管理,更好地服务企业登记。

  三、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保障。各地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扎实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要加强与许可审批主管部门及涉及经营范围应用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推动各相关部门合理规范使用企业经营范围信息,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强制性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避免因为经营范围登记方式的调整给企业办事带来障碍。

  (二)加大宣传解读。各地登记机关要向企业、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做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经营范围登记的作用和意义,指导申请人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推动改革举措的有序开展。

  (三)加强技术保障。各地登记机关要做好登记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按照总局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使用总局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数据接口或嵌入式应用服务,完善本地信息系统的经营范围登记功能,保障全国经营范围登记数据的一致性。要加强本地化应用管理和服务,持续做好信息更新反馈工作,对于企业在经营范围登记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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