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06-09-17 05:29:26 点击率: 4157
(一)欠税及其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代征人不缴或者少缴已代征税款,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扣缴、代征税款及其处罚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2、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征收税款的,由代征人缴纳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税款。受托代征人已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情况或者其因故不能代征税款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三)偷税及其处罚
1、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应依法补缴所偷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项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税及其处罚
1、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以所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抗税及其处罚
1、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项规定处以罚金。